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时间:2016-11-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根据《无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相关精神,现对《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1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外出到市级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以外的,实行往返交通费包干办法。
1、一般公务出行至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的马山街道、胡埭镇,新吴区的硕放街道、鸿山街道,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般公务出行至江阴市、且当天往返的,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包干使用。
3、一般公务出行至宜兴市、且当天往返的,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包干使用。
二、统一派车集体出行的,不得报销个人往返交通费。
三、参加会议、培训的,驻会(训)期间不得报销往返交通费。
四、往返交通费报销实行即时报销制度,工作人员应在公务出行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按月集中报销。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外出审批制度(相关审批表、单样表附后)。主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往返交通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行、弄虚作假报销交通费的人员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六、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单位市内公务出行往返交通费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梁溪区、新吴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另行制定。
八、本补充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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